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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29 浏览人次:

(1999年5月19日洪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9日洪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3月29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委会各办委主任、副主任、科长;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部分乡镇人大主席,部分市人大联络处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除在《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之外,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五)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通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补选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本级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因为现行犯被依法拘留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十四)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十五)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七)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FS:PAGE]。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第十七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向提案者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提请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暂不付表决,交提议案者自行修改,或者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请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每年有选择、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及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的1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由常委会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形成审议意见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及时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认为对专项工作报告必须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均采用电[FS:PAGE]子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将提出审议意见,责成报告机关进行整改,并由报告机关向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如果报告仍未通过,报告机关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询问、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市的荆州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四十条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调查之后,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表决修正后的议案。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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