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7日洪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9日洪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7年9月27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在市人大常委会所担任的职务。
第二节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并决定其为代理市长。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局长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局长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FS:PAGE]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议案。
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公示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含审计情况)。
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级批准新设机构的文件。
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人事任免议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属调整岗位和调整职务的人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局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请任命。
在一届期限内,已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拟任人员属工作调动或调整职务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应到会介绍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议案和附报材料一并印发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提名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认为拟任命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提名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说明情况,是否继续审议或表决,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议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对该任免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拟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局长;拟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拟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作书面供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议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通过其他任免议案时,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或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应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议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接受任命书后,均应宣誓就职。
第三十一条 提请[FS:PAGE]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人或提请机关可以在下次例会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两次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通过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同时交由本市新闻单位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领导人之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可不再重新任命。
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集体宣誓就职。
第三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必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合并后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三十五条 经上级批准新设或者改变名称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决定任命局长。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出缺时,市长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第三十七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原提请单位必须先报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职务;刑事审判有罪的,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八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原提请机关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拟任干部实行任职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