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遵循法律原则 搞好换届选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09 浏览人次: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培韬在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培训会上的辅导讲话

(2006年10月9日)

同志们:

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这次会议,是选举工作正式开始前的一次集中思想动员和业务培训的重要会议。上午,市领导已向大家传达了上级关于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并全面部署安排了我市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市领导就换届选举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我在这里发言,主要是和同志们一起就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共同学习研究,以求从法律与实践的结合上,切实把握好选举中的各个环节,尽量做到不出差错,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学习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选举法中几个基本原则

换届选举工作,是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换届选举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我们不熟悉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各种违法行为、违法事件也不可能及时纠正和处理。

(一)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6、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掌握选举法中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直接选举的原则。就是坚持从选民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市乡两级人大代表。

二是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是选举权平等的原则。所有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对具有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任何排斥或者妨害。

四是选举秘密的原则。选民在投票选举时,选谁、不选谁,不在选票上署名,不对外公开。

五是差额选举的原则。

六是选举受国家保障的原则。选民的民主权利,由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其得以充分实现。

七是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正确领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认真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问题

我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是299名,这是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是法定人数,地方不能随便增加和减少。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已由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确定,基本按上届名额不变。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大约是6300人产生一个代表,城镇是1580人产生一个代表,这里的人指的是人口数,不是选民人数。所以,各乡镇区办事处选举工作指导组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要注意把农村的代表与城镇的代表分开进行选举,分开划分选区。

(二)关于选民登记的问题

1、合理划分选区。选区的划分与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密不可分的两项基础性工作,抓好这方面的工作要注意“三性”的要求。一是要注意时间性。代表名额的分配与选区的划分一定要安排在选民登记工作之前。农村选区和城镇选区要分开划。二要注意合法性。选区大小的划分要合法,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不得超过3名,否则违法。三是要注意合理性。选区的划分要合理,可按照“三便利”的要求划分选区,即:便于开展选举的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FS:PAGE]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

在本次会议结束后,各乡镇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指导组要迅速召开会议,把选区划出来,把代表名额分到选区,并在10月30日以前把情况报市选举办公室。

2、依法搞好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十分关键,这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选民登记的方法。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在选民登记的操作上,是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学生)的,以单位进行登记汇总;是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的,以居委会或者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登记汇总。最后统一报送选区工作组。

①选民登记采取“加减登记法”登记。以2003年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的选民登记册为主要依据,对照人口普查的资料或者户籍档案资料,采取“加五减四”的办法进行过表登记。所谓“加五”指增加五种类型的人,即上届选举日不满18周岁的(15、16、17岁的青少年);上届选举时没有政治权利,现在执行完毕恢复了的;外地迁入或婚入的;原有精神病康复了的;外来长住或者投资办企业经商以及有本国国籍归来的华侨。所谓“减四”指减少四种类型的人,即已死亡的;迁出或嫁出的;新患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须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对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影响行使选举权利,应列入选民名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暂停政治权利的(以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判决或决定为准)。

②原选民登记册已遗失的必须重新进行登记。重新登记,以户口为依据,以选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的选民进行选民登记。有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单位登记;没有单位的人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父母、家属、子女、亲友,又没有工作单位的,但其户口、住址又在该单位辖区宿舍区内的,由该单位一并登记。单位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其它以街道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登记。市直各人大联络处选举工作指导组管辖范围,已用文字表格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各牵头单位不得互相推诿和自行调整。

③对流动性和机动性大的务工经商和其他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到指定地点登记和弹性登记的办法进行登记。所谓到指定地点登记,就是只能在居住地登记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所谓弹性登记,是指既可在居住地登记,又可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还可在单位登记的人员,在能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应在一处登记,也只能在一处登记。如临时工、合同工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属于在外搞工、副业的人员,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属于长期在外从事个体经商的人员,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属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单位登记,随亲在外地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参加本届选举,如参加过,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

二是选民法定年龄的计算。这次市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的对象必须是1988年12月18日24时以前出生的公民。

三是选民登记中的其他问题。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领导干部下派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漏单位、不漏地方、不漏村户、不漏人。为了防止错登、漏登、重登,要搞好选民登记的“三查三对照”。即查出生年月日、查政治条件、查有无行使权利的能力;选民登记表与居民身份证对照、选民登记表与人口普查册或者户籍册对照、选民登记表与人头对[FS:PAGE]照。通过“三查三对照”,认真查遗补漏,确保公民的选举权利。注意,对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要单独造册填表,每个地方这种类型的人不是很多,但要认真的填表及时上报,以便市选举委员会对其政治权利进行审查。

四是选民登记员的挑选与培训。各选举工作指导组要组织各选区挑选好选民登记员,要把一批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扎实肯干的人挑选出来担任选民登记员。

五是要加强对选民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关于提名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1、依法推荐代表候选人。一是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二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张榜公布,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初榜公布以后,应不再提新的候选人。

2、要做到反复酝酿。一是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组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从推荐代表候选人起就可进行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三是开好选民小组会。要发动选民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各方面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其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四是协商确定。将第二轮代表候选人名单交选民小组进一步酝酿,征求选民意见后,以选区为单位召开选民代表协商会议,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应进行预选。此时要注意考虑代表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做到结构合理,优中选优,把好素质关。

3、差额比例的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地历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一个选区选三名代表应确定四名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两名代表应确定三名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一名代表则应确定两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应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向选民进一步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加深选民印象。

(四)关于投票选举的问题

1、各选区必须在2006年12月13日前向选民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2、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

3、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区工作组主持,由主持人报告选民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由选民推荐的监票员和计票员,并向选民交代注意事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监票员或者计票员。

4、委托投票必须凭委托书,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

5、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6、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则可以当选。过半数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人数,以得票多的当选。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7、重新投票。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按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组织重新投票。

8、再次投票。在选举中,遇到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此时,不再要求过半数)。

9、另行选举。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FS:PAGE]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以得票多的当选。

10、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三、严格按照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准确把握好几个关键时间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这些规定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好以下几个时间十分关键,各地必须按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执行。

1、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2、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这次换届选举,代表候选人名单要求在12月3日以前公布。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这次换届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要求在12日13日以前公布。

4、全市的统一投票选举日为2006年12月18日。这一天,一切工作应服从于投票选举工作,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其意愿。

同志们,这次换届选举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又一次重要民主实践活动。只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各选举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一定能圆满完成换届选举的各项任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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