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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公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13 浏览人次:

第7号[总号:167] 2012年10月16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纪要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5日上午在市行政中心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了第七次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许可对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德兵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及其说明,会议表决许可对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德兵采取强制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戴刚年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学伟、吴锦华、阳德元、黎炎珍、申寿云、谢守成、叶昌保和16位委员出席会议。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易贤准,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贤尧,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部分干部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戴刚年 阮学伟 吴锦华 阳德元 黎炎珍

申寿云 谢守成 叶昌保 刘志祥 王际刚

王诗双 叶培韬 朱正会 刘永军 吴永善

吴全元 张群安 周祖山 顾本志 徐开平

谈文莉 董业茂 曾 彧 潘传洪

缺席:马 伟 王万洪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许可对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德兵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洪湖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洪湖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杨德兵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洪公文[2012]35号),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德兵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市公安局拟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提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许可市公安局依法对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德兵采取强制措施。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2年10月11日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对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德兵

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2年10月15日在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洪湖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七届人大代表杨德兵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洪公文〔2012〕35号),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德兵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市公安局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经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意洪湖市公安局依法对市七届人大代表杨德兵采取强制措施。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7号(2012)[总号:167] 编辑: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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