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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人次:

第11号[总号:171] 2013年2月1日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纪要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2月1日上午在市行政中心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了第七次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接受崔昌标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同意崔昌标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戴刚年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学伟、吴锦华、阳德元、黎炎珍、申寿云、谢守成、叶昌保和16位委员出席会议。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崇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玉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部分干部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戴刚年 阮学伟 吴锦华 阳德元 黎炎珍

申寿云 谢守成 马 伟 王万洪 王际刚

王诗双 叶培韬 朱正会 刘永军 吴永善

吴全元 张群安 周祖山 顾本志 徐开平

谈文莉 董业茂 曾 彧 潘传洪

缺席:叶昌保 刘志祥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鉴于我已违纪,特申请辞去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申请人:崔昌标

二○一三年元月三十日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接受崔昌标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议 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崔昌标的辞职请求,经主任会议研究,拟接受崔昌标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现提请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3年1月30日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崔昌标辞去市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

决 定

(2013年2月1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崔昌标的辞职请求,经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崔昌标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11号(2013)[总号:171] 编辑: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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